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債 權 人 魏有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順、力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蕭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力大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蕭順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補正向債務人力大實業有限公司合法催告後仍未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