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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債 權 人 俊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施作吊車工程契約書影本、發票影本。(查聲請狀未附上證物欄相關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