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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債  權  人  俊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施作吊車工程契約書影本、發票影本。(查聲請狀未附上證物欄相關證物。)」,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