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債 權 人 謝鎧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坤吉、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陳報債務人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蔡坤吉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張支票發票人各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蔡坤吉非發票人也非背書人。)
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㈥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