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債 權 人 吳政頴
吳宜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為各自債權,應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吳政「穎」或吳政「頴」?補正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並提出債權人之身分證正面影本。
㈢陳報債權人二人各自請求工資及資遣費金額各為何?並列計算式。
㈣確認債務人為「德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薪資收據抬頭為「龍板靜玥公司」薪津收據不相符)
㈤提出債務人德鴻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