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家楹、丁玟淩、廖啓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所示,債務人丁玟淩、廖啓仲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對債務人廖家楹請求未獲受償或無效果時,方得對債務人丁玟淩、廖啓仲請求。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