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64號
債 權 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鳴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大鳴餐飲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狀附送貨單、客戶帳齡明細表中「礼和菓央廠」即債務人大鳴餐飲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