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奎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合約期間為112年4月至114年4月,何以請求至114年7月之未繳月費共計19個月?
⑴請說明原由,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⑵如有誤,請重新陳明請求金額,計算式,並更正原因事實
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