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蔡昌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宗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李宗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門牌號: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