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蔡昌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宗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