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蔡昌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昱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小章)。
㈢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㈣請提出債務人黃昱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