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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債 權 人 嘉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坤福即福大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坤福即福大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