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凱茵、楊凱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所示,債務人楊凱宇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楊凱宇請求未獲受償或無效果時,方得對債務人楊凱茵請求,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