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
債 權 人 唐吉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允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黃允欣」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狀附票號QN0000000之支票影本所示,系爭支票係由新環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債務人黃允新非發票人)
㈡承上,若其確為本件債務人,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票據號碼為QN0000000之支票【反面】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黃允欣【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送達處所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陳報新環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