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債務人林黃大偉已於107年為遷出國外之登記,須向國外送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