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債 權 人 貴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7、8、9月份出車款項新臺幣154,875元、322,035元、323,820元之三張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