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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
債 權 人 楊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冠營造有限公司、洪紹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究為楊宗「穎」或楊宗「頴」?並提出與其相符之印文。(因聲請狀所載之姓名與投資協議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