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
債 權 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馡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馡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