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73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韋豐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嘉恩即無人餐飲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胡嘉恩即無人餐飲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