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73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韋豐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嘉恩即無人餐飲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嘉恩即無人餐飲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查,胡嘉恩即無人餐飲企業社設址於桃園市平鎮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