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家禕
朱榮裕
一、①債務人林家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4,470元,及自民 國95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林 家禕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榮裕給付之。
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家禕負擔,如對債務人林家禕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榮裕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