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昌工具有限公司、陳麗玲、鄭恩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宏昌工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宏昌工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宏昌工具有限公司還款明細表影本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因狀附汽車貸款契約書之貸與人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債權讓與,應提出⑴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⑵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⑶或無需通知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