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5號
債 權 人 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泳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雅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之債權人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印文(即公司大小章)。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雅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㈣請提出利息自113年7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