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
債 權 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劉嘉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