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
債 權 人 囍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曜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權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柳權祐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柳權祐之實際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