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江文龍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97元,及其中新臺幣1, 342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88元,及其中新臺幣8,088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