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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
債  權  人  有澤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珉炘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末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珉炘貿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費亦未具狀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