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債 權 人 常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本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常鎰精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陳報請求金額193048元之計算方式。
㈤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為準。)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