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95號
債 權 人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芯有限公司、吳惠梅、許睿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對債務人吳惠梅請求之釋明資料(因依狀附加盟契約書所載連帶保證人並無吳惠梅之簽章)。
㈡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