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葉美伶  
債  務  人  何宗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34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6日起至民國94年5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613元,及其中新臺幣29,621元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