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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江岐靜即張百福之繼承人


            張誼凰即張百福之繼承人


            張誼萱即張百福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百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5,33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百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71,25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百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