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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周譽琦  


            陳俊瑋  



一、㈠債務人周譽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74,20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7計算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周譽琦、陳俊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16,97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周譽琦、陳俊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33,50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周譽琦、陳俊瑋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