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高金正
債 務 人 勝安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余健雄
債 務 人 劉韋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3,125元,及其中⑴新臺幣450,599元部分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⑵新臺幣242,526元部分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98計算之利息,並自⑴民國115年2月24日起⑵民國115年3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