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定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現設籍於臺中○○○○○○○○,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聲請支付命令顯非適法,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標示債權讓與書上本件債權位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