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蓮華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為「蓮華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公司已更名)
㈡承上,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編:0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