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債 權 人 永寶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未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資料,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前開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