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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  權  人  綠益康清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邑悅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債權人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同法第12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提出債務人鴻邑悅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日分別送達於債權人,其中債權人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綠益康清潔環保有限公司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債權人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雖已繳納裁判費,惟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主任委員之公所備查函,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