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22號
債 權 人 劉明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秉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記載「劉明珠」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與債權人正確名稱相符之印文。(依債權人所提釋明資料所示,均係由偉翔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與對造成立承攬契約)
㈡承上,如債權人確為劉明珠,請另行提出得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㈢陳報本件承攬契約之對造究係何人?並陳報茗榀印刷設計開發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秉峰有何關聯?
㈤陳報債務人吳秉峰位於臺中市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