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山死亡,請表明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