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吳水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龍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承攬貨物運送契約書影本。
㈡請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2月10日」之釋明資料。
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2月10日」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㈣請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