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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美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事實理由欄記載債務人於114年6月11日借款58萬元之借據或更正事實之陳述。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