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阮堯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建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因聲請狀檢附分期付款契約書之貸與人、本票之受款人均為煜泰國際有限公司,且本票未載金額、發票日,為無效票據,應提出:
⑴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如為債權讓與,應提出①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③或無需通知之證明。
⑵債務全部業已屆期而未清償之證明:①借款期間是否已屆期(如是,何時到期)?②是否因一期不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如是,其何時開始未清償,並提出一期不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如無須催告而視為全部到期,應提出約款,如需催告視為到期,應提出催告文件)。
㈡提出附表(因請求標的聲明記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或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