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67號
債 權 人 蔡明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金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陳金印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64,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
㈢陳報請求金額365,610元之計算式。
㈣聲請狀記載借款為264,000元,何以請求給付365,6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37%計算之利息(若請求金額包含利息,提出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或更正請求金額之陳述。
㈤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3.637之依據(本件係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