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
債 權 人 惠友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竑勝即宇宙健康運動生活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宇宙健康運動生活館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提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如為獨資商號,應更正債務人為「林竑勝即宇宙健康運動生活館」。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