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家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灃豪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灃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春敏」是否
誤載?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