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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2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張致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