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
異 議 人 禹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融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林雅君即正一興鋁門窗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異議駁回裁定再行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參照。)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