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
債 權 人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為「陳宇佳」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與債權人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陳報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權人已代主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京城銀公司為清償之釋明資料影本(如:代償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