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62號
債 權 人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口芙和有在喝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有口芙和有在喝商行之合法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統編: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權人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