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朝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康朝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有誤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